(2017)浙0105民初8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琴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琴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839号起诉人谢琴云,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起诉人谢琴云递交的诉谢狄云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谢狄云向起诉人谢琴云交付住房一套并支付金鑫钢木家具厂收益的一半等。起诉人谢琴云诉称:起诉人谢琴云与谢狄云系兄妹,1992年起诉人谢琴云与谢狄云、双方父亲签订协议,将租住的翠柳的房卡交谢狄云,由谢狄云给起诉人谢琴云买一套住房,并约定谢狄云的金鑫钢木家具厂厂里收益五五分成,该协议现已遗失,现谢狄云将房卡卖掉费用打入该厂,且该厂已注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谢琴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