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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36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明丽、张建兵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丽,张建兵,姜平,周晓倪,刘维颖,张钦,席志明,山东双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62-36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丽,女,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兵,男,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姜平,男,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晓倪,女,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申请执行人:刘维颖,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张钦,男,汉族,住威海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席志明,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山东双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83996236D,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587-2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2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362-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