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英,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鹏,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兰英与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兰英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人代垫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规定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工商、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共计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资金,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资金;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购物送达地址、酒店住宿信息,未有信息反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刘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债务较多,对总计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不要求法院划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的信息反馈、委托调查函及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互联网银行、房产、工商、机动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分散各地银行总计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划拨;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果,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