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绪涛与李淑君、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涛,李淑君,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2476号原告:刘绪涛,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淑君,女,1962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临港园长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86508760。法定代表人:李淑君。原告刘绪涛与二被告李淑君、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宝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绪涛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9日被告李淑君以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中间人岳春来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转到了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君的账户中。2015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利息4万元后未偿还本金,同时为原告补借条一张,明确写明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以年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详见借据)。截止目前为止,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讨要借款,二被告均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0%给付);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出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工商登记信息一页、证明人岳春来的个人银行账户活期明细查询一份,岳春来的书面证明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015年12月29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收据一张,证明原告2014年12月27日将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转入中间人岳春来银行账户,2014年12月29日再由岳春来通过该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李淑君银行账户(被告李淑君为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29日二被告为原告后补借款收据,约定借款年息2分,2016年1月12日岳春来将被告李淑君于2015年12月29日转付的借款利息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一年利息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未出庭,故无庭审质证意见;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29日被告李淑君以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绪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中间人岳春来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转账至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君的银行账户中。2015年12月29日被告李淑君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40000元,同时二被告为原告补借款借据一张,写明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00元,年息2分。后原告追索该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0%给付);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淑君为被告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向原告借款,且该款用于其企业生产经营,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向原告还款的法律义务。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李淑君、唐山东方华盛优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绪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