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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杜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杜自强,曾小华,四川省蓬溪县自强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邻里中心。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自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曾小华,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自强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西华鹅公庙。法定代表人:杜自强。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杜自强、曾小华、四川省蓬溪县自强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偿还了申请人部分欠款,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