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捷丰箱包厂与东阳市阳达皮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捷丰箱包厂,东阳市阳达皮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889号原告:东阳市捷丰箱包厂,住所地东阳市千祥镇上东陈村。负责人:陈阳军,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马扬波,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住所地东阳市千祥镇后马村。负责人:陈天申,投资人。原告东阳市捷丰箱包厂为与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捷丰箱包厂的委托代理人马扬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东阳市捷丰箱包厂借款40000元。同日,原告东阳市捷丰箱包厂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40000元。东阳市阳达皮件厂一直未出具借条。后经催讨,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捷丰箱包厂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东阳市阳达皮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