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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苍雪红申请赵雪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雪红,赵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苍雪红,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赵雪源,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雪源银行存款103261.8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