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德安、冯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安,冯婵,玉林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卢德安,男申请执行人:冯婵,女被执行人:玉林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中路55-3号。法定代表人:傅一明,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德安、冯婵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玉林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向本院交来执行款62415.45元。减除执行费824元,余款61591.45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金追偿,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梅审 判 员 宁福松代理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盛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