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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怀生王清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怀生,王清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3507号原告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7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052675。法定代表人周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谢凤英,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李怀生,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王清平,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怀生、王清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101.20元,滞纳金3902.42元,共计人民币8994.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峰、谢凤英,被告王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怀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7日与案外人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原告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518号的“顺盛·依山郡”的前期物业服务进行了相关约定,2015年6月19日案外人将该小区8幢2层的8号门市出租给被告李怀生使用,租赁期为2015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同年8月7日,案外人将该处门市出卖给王清平。二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一直未缴,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清平辩称,其与被告李怀生不认识,其购买门市是在被告李怀生租赁门市之后。物管费和其无关,应该由被告李怀生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11年12月17日与案外人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原告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518号的“顺盛•依山郡”的前期物业服务进行了相关约定,2015年6月19日案外人将该小区8幢2层的8号门市出租给被告李怀生使用,租赁期为2015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同年8月7日,案外人将该处门市出卖给王清平,该门市自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欠缴物业服务费5101.20元(56.68平方米×5.00元/月·平方米×18月=5101.2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101.20元,滞纳金3902.42元,共计人民币8994.2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李怀生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被告李怀生作为物业使用人长期拖欠物业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被告王清平作为业主,应当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尚欠物业服务费5101.2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欠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但其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酌定调整为102.02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怀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101.2元、违约金102.02元,共计5203.22元。二、由被告王清平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怀生、王清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