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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国华与顾建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谢塘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华,顾建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谢塘支行,马利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4711号原告:谢国华,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谢塘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街10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7970205C。负责人:陈晓霞,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龙,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马利锋,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华与被告顾建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谢塘支行、马利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