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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三黑与骈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黑,骈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122号原告:张三黑,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骈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邯郸峰峰矿区。原告张三黑与被告骈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三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三黑负担。审判员  赵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