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隆云飞与邓民权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云飞,邓民权,李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393号原告:隆云飞,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邓民权,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拉,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隆云飞与被告邓民权、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隆云飞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云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隆云飞负担。审 判 长 高 鹏人民陪审员 陈晓玉人民陪审员 马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