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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冇限公司与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冇限公司,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331号原告: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冇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东寨子村东正港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77399208。法定代表人:冯秀敏。被告: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福正街3号1幢3单元2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6957788E。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汪建国,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