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冇限公司与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冇限公司,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331号原告: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冇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东寨子村东正港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77399208。法定代表人:冯秀敏。被告: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福正街3号1幢3单元2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6957788E。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汪建国,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