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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同照、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照,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刘同照,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同照与被执行人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华华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