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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李斌杰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李斌杰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523号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号。法定代表人:许红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光,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吉,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斌杰,女,1991年生,住大理州宾川县。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李斌杰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罗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