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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硕与赵超亚、李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硕,赵超亚,李晓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505号之二原告:刘硕,女,199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刘子灿(系刘硕之父),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孙福江,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超亚,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李晓龙,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号。负责人:魏魁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珍,人保财险威县支公司员工。原告刘硕诉被告赵超亚、李晓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硕撤回对被告李晓龙的起诉。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