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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爱红、张京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爱红,张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邓爱红,男,生于1964年11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张京生,男,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京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京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京生的银行存款1724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