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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玉梅与通化市金达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梅,通化市金达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何玉梅被执行人:通化市金达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玉梅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金达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伟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