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丙杰、李文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杰,李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83号被执行人李丙杰,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区。被执行人李文丽,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申请李丙杰、李文丽罚金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