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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光禄与梁小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禄,梁小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26号之一原告:周光禄,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梁小琴,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周光禄与被告梁小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原告周光禄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光禄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