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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绰号“亚布”,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广东省吴川市长岐镇多曹村委会大雍村154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23日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天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三次驾驶粤K×××××号小型汽车到被害人吴某1位于吴某7市长岐镇葵根村附近的“顺风”加油站加油共1000元,三次加完油均不给油钱便直接开车往梅录方向逃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吴某1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吴某1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证明;3、证人李某、柯某、吴某2、吴某3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7、户籍证明;8、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9、涉案车辆行驶证明;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12、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三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告人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陈建冲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