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913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刘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无法提供被告刘某的联系方式;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询问被告刘某的父亲称不知刘某的下落,也没有其联系方式;再次询问原告王某其也不能提供被告刘某的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