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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兵兵与付占松、王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兵,付占松,王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103号原告:张兵兵,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付占松,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娟,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张兵兵与付占松、王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兵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兵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兵兵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