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智霖、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霖,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智霖,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马蜂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工业区。法人代表:李高文,该公司法人代表。本院在执行张智霖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系统“四查”和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申报情况,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J×××××(丰田凯美瑞牌)、车牌号码为:桂J×××××(现代牌)、车牌号码为:桂J×××××(皮卡车)小型汽车三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川县白沙镇工业园区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13)第1305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查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J×××××(丰田凯美瑞牌)、车牌号码为:桂J×××××(现代牌)、车牌号码为:桂J×××××(皮卡车)小型汽车三辆,现无法对查封的三辆小型汽车进行实施扣押;另根据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经将位于富川××白沙镇工业园区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13)第1305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卖给张财裕(贺州市富牛林产品有限公司)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务,但未对其土地进行过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威龙林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查实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256153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黎 健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