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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晋江市金达发鞋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晋江市金达发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丁明炉,丁明坤,王剑,丁思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075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银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26037-9。负责人:陈金挺。被执行人:晋江市金达发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四境宏发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324139X4。法定代表人:王剑。被执行人: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2159867Y。法定代表人:丁明炉。被执行人:丁明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明坤,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剑,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思河,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金达发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丁明炉、丁明坤、王剑、丁思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梅影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楠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