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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鞠明柱与代文川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明柱,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文川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983号原告:鞠明柱,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5854R。法定代表人:李代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永,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代文川,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明柱与被告代文川、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明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明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鞠明柱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