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立海与佛山市南海区齐升铝制品有限公司、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海,佛山市南海区齐升铝制品有限公司,潘锋,潘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203号之二原告:林立海,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熊新德,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升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第二工业区“张岗”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000622052。被告:潘锋,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潘松,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粤0605民初112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升铝制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佛山大沥支行账75×××0101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并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数控铣床(壹强精机)TURRETMTLLINGMACHINE一台、数控铣床(广东耀发)SPINDLESPEEDS一台。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升铝制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佛山大沥支行开75×××0101账户内存款1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升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数控铣床(壹强精机)TURRETMTLLINGMACHINE壹台及数控铣床(广东耀发)SPINDLESPEEDS壹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