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三河优润时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盛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优润时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盛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346号申请人三河优润时装有限公司,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西侧,孤山西路北侧百世金谷燕郊国际产业基地内。法定代表人史有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大盛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裕泉区裕隆工业园D2区1号。法定代表人鲁耀武,总经理。申请人三河优润时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盛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78942.4元,并以申请人名下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大盛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78942.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