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向阳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阳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向阳,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7月14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任晶晶,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向阳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向阳及其辩护人任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向阳利用手机微信软件向他人发送自己的身份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一本驾驶证。2016年12月26日10时,被告人吴向阳无证驾驶皖GB08**号小型轿车来到无为县无城镇南门外大街路段处被公安民警拦下检查,在被要求出示证件时,被告人吴向阳出示了伪造的驾驶证欲逃避检查,后被公安民警发现。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向阳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吴向阳经传唤不到案,后于2017年7月13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驾驶证一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记录等书证,证人潘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向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向阳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向阳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向阳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伪造的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