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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1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与李春林、杜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李春林,杜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住所地,岚县王狮乡王狮村。负责人杜雅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春林,农民。被执行人杜迎珍,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林、杜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春林归还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借款本金62566.34元及利息。由杜迎珍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李春林负担,申请执行费83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履行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除已履行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0元外,再由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566.34元及利息694.66元,共计48261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李春林负担,申请执行费83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现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7民初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