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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行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金兴、程民强等与永康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兴,程民强,永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初650号原告程金兴,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景区。原告程民强,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景区。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杰,市长。原告程金兴、程民强诉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金兴、程民强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金兴、程民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兴、程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金兴、程民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冯少华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