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黎伟明与陶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明,陶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3387号原告:黎伟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陶晓琴,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黎伟明与被告陶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黎伟明于2017年8月2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伟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黎伟明负担。审判员  覃春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