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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行审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3行审733号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蒙蒙,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法定代表人徐顺炜。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2008]32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渝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