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刘保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刘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吴顺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保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现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保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滨汉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尚未结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