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疆盛疆能源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盛疆能源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盛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董事长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697820118XU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董事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697828528P住所地:阜康市民族巷A段。申请执行人新疆盛疆能源有限公司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3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6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2月26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相关银行及其他财产方面和征信系统进行了司法强制措施,申请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