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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展波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5行初27号起诉人关展波,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关展波的起诉状,请求:1.确认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向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梧房售字2013第05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向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梧房售字2013第05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认为,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是对整个楼盘的普遍行为,起诉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故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不是对起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关展波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关展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甘锦雄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