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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廖文莲与新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莲,新化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赔初4号原告廖文莲,女。被告新化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典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赞辉,该局梅苑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康志辉,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莲诉被告新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廖文莲以与被告新化县公安局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文莲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按调解协议由原告廖文莲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海丰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敏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