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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812号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96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86655839。法定代表人:谢祖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秀,女,汉族,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显美审 判 员  周 丹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龙 飞书 记 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