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弋丹与被告谌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丹,谌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190号原告:弋丹,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6日,南充市嘉陵区人。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强,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3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弋丹诉被告谌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弋丹负担。审判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