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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山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刚、孙荣鲜、王云洲、崔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刚,孙荣鲜,王云洲,崔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理人:安如鹏,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理人:秦买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理人:王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云刚,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被执行人:孙荣鲜,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被执行人:王云洲,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崔莉娟,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刚、孙荣鲜、王云洲、崔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刚、孙荣鲜、王云洲、崔丽娟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5000000元购房款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刚、孙荣鲜、王云洲、崔丽娟对被告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49275元、案件受理费52646元。但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刚、孙荣鲜、王云洲、崔丽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刚、孙荣鲜、王云洲、崔丽娟的银行存款51019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长青人民陪审员  康小屏人民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