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永波与仇亚萍、孙志福、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波,仇亚萍,孙志福,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波,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号2-3-2。被执行人仇亚萍,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执行人孙志福,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执行人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凤,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永波与被执行人仇亚萍、孙志福、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无存款,但其名下有房地产与其它系列案件正在处置该财产,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民初287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