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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成才、刘小叶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成才,刘小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3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气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3006654443G。法定代表人刘圣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佑,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住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属区。被执行人蔡成才,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龙泉岩乡。被执行人刘小叶,女,1983年4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龙泉岩乡。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成才、刘小叶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辰卫计征字(2016)第X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蔡成才、刘小叶于2015年2月8日在辰溪县博爱医院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2016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下达了辰卫计征告字(2016)第X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6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依照《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二被执行人下达了辰卫计征字(2016)第X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蔡成才征收社会抚养费24000元���对刘小叶征收社会抚养费11002元,合计征收35002元,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辰卫计征字(2016)第X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蔡成才、刘小叶负担。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张必强审判员 周汝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