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庄园园与杜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园园,杜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610号申请执行人:庄园园,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杜玉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庄园园与杜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杜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58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