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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岳玉应与林佳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应,林佳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1160号原告:岳玉应,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林佳骏,男,汉族,1990年4月2日出生,泉州市惠安达利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兴化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6531952J。法定代表人:罗鋕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易珍,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玉应与被告林佳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岳玉应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玉应因主体问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玉应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岳玉应负担。审判员  余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玉美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