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能有诉李海河、闫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能有,李海河,闫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502号原告白能有,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海河,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闫志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原告白能有诉被告李海河、闫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白能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