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俊杰、杨春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杰,杨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财保26号申请人:杨俊杰,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申请人:杨春江,男,1967年1月10日,汉族,住顺平县。申请人杨俊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俊杰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 若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