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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杨桂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杨桂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32号原告: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亚泰鼎盛国际小区1栋2324室。法定代表人:张立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喜春,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荣,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长春市佳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