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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99年9月11日出生,住灵宝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2,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执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