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菲,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北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7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由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其56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000元。本案立案之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菲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