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应章与陈祥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章,陈祥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876号原告:胡应章,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祥恒,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县宛城区.原告胡应章诉被告陈祥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业龙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应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祥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应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混凝土货款154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6月17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总共66.5方(单价305元/方),总金额为20177.5元,后经原告追收,被告还款4759.5元,现尚有15418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依法公正裁决。本院依法向被告陈祥恒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其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胡应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陈祥恒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1份、混凝土送货单9份对其起诉事实予以证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亦予以认定,不再重复赘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祥恒拖欠原告货款合计15418元的事实清楚,并有其签名确认的送货单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清偿上述货款,原告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祥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应章偿还货款人民币1541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祥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俊雄 百度搜索“”